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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六)(只有中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保安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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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六)(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6條第(2)及(3)款、加入第(4)款、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16條第(2)及(3)款。    第16條規定警方在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必須盡快向監警會呈交調查報告。第(2)款臚列調查報告的內容,其中包括有關調查的撮要、就有關投訴所 作的事實裁斷及理據、有關投訴的分類及作出該分類的理由、警方就投訴已經或將會採取的行動,以及警方認為需要的資料。這些資料項目屬調查報告的標準內容, 一般來說,已涵蓋監警會為監察有關投訴的處理和調查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