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二)(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十二)(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4條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14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14條訂明,如投訴人在投訴或作出覆核要求時未滿16歲,可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表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如投訴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除其父母或監護人 以外,該投訴人的其他親屬也可代表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涂議員建議容許未滿16歲的投訴人的其他親屬,繼父母或事實上的監護人代他作出投訴或覆核要求。 我們經詳細考慮後,建議將關乎未滿16歲投訴人的安排與適用於精神上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