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八)(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7-1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八)(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建議修正《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第11條及涂謹申議員建議修正相同條文合併辯論的致辭: 主席女士: 我建議修正第11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11條訂明,除非投訴屬性質嚴重,否則逾期投訴不可歸類為「須匯報投訴」。有法案委員會委員關注到,採用「不可」(“may not”)的字眼,或會令一些符合「須匯報投訴」條件的投訴不被歸類為「須匯報投訴」,因而不受監警會的監察。這項意見應屬過慮。經考慮後,我們重新草擬 第11條,訂明何謂「逾期投訴」,並明確表述如某「逾期投訴」性質嚴重,必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