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廢除《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決議案的致辭(二)(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安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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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廢除《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決議案的致辭(二)(只有中文) ******************************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決議案的致辭: 主席: 在審議《修訂規則》和剛才辯論時,有議員發表和要求我們考慮修訂《條例》,加入「訂明權益」的定義,而非在《修訂規則》內訂明。不過,我們在考慮到以下情況後,認為在《修訂規則》中訂明「訂明權益」的定義,是有效和恰當的做法: (一) 立法會於二○○二年經詳細審議後通過《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草案》。《條例》第2(1)條訂明「訂明權益(prescribed interest)」的涵義為「就任何財產而言,指根據法院規則為施行本條例而訂明為權益的該財產的權益」; (二) 《條例》第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