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九題:把委任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5-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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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九題:把委任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馬力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政制發展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書》提出,把負責在二○○七年選出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的人數倍增至一千六百人,而且加入全數民選和委任區議會 議員為委員。鑑於《基本法》附件一規定,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的劃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政府可否告知 本會,有否評估在制定選舉法時,把委任區議員納入選舉委員會,會否違反上述原則;若有評估,結論為何,並請詳細說明該結論的法理依據? 答覆: 主席女士: 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及其組成,由《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條規定。附件一第三條規定特區的選舉法,即本地法例須符合民主、開放的原則。專責小組 第五號報告所提出就二○○七年行政長官和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