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五題:《基本法》的修改權及修改提案權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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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五題:《基本法》的修改權及修改提案權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159條就《基本法》的修改權及修改提案權作出規定,但並沒有清晰訂明具體的修改機制。雖然政府在二○○一年七月表示會就此進行研究、分析和廣泛諮詢,並與立法會及中央商討,然後提出建議方案,但至今仍未有具體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的研究、分析和諮詢工作的詳情及進展情況; (二)會不會安排立法會就有關問題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及商討;若會,安排的詳情;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如何確保在制訂有關機制的過程中,香港市民的意願獲充分考慮及尊重,以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得到體現?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的第一部分,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