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十二題:《基本法》有關解散立法會的條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5-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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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二題:《基本法》有關解散立法會的條文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上述條文中的「一任任期」是指《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行政長官任期(即五年),還是指任何人每次當選為行政長官的任期,還是有其他解釋;及 (二) 當行政長官職位在五年任期屆滿之前出缺,當選以填補該空缺的行政長官是否有權根據上述條文解散立法會一次;若然,這個權力會否受在他之前但在同一任內的行政長官曾否解散立法會所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基本法》第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在哪些情況下可解散立法會。條文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內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 《基本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