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五題: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立信託管理資產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4-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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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五題:行政長官及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立信託管理資產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為了防止利益衝突,行政長官及部分問責制主要官員成立了「家庭信託」,以管理他們的資產。該項信託與「保密信託」的主要分別是,「家庭信託」 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親屬關係,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則須為獨立人士,而他不須亦不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 詳情。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防止利益衝突的效用方面,把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資產交由「家庭信託」管理,與交由「保密信託」管理如何比較,請說明所得結論的理據; (二)有何措施確保成立家庭信託能防止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在執行公務時出現利益衝突;及 (三)會否重新考慮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為防止利益衝突而成立的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