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答覆李國英議員(狂犬病條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食物及衞生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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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狂犬病條例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缳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附屬法例,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符合3項規定,即領有牌照、植入微型晶片和接種狂犬病疫苗,違反其中一 項規定的人士可處罰款10,000元。此外,任何人若沒持有有效許可證而將動物輸入香港,可處罰款50,000元和監禁1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法庭分別判處違反上述領牌、植入晶片及接種疫苗規定的人士罰款的個案數目,以及把沒持有許可證而將貓狗輸入香港的人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貓狗數目;及 (二)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海關和香港警務處等執法部門如何合作及採取了甚麼行動打擊走私貓狗活動;這些行動有否包括定期巡查本港的寵物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