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電訊業的併購活動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1-1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四題:電訊業的併購活動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答覆: 問題: 在2006年11月29日,英國《金融時報》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介入電訊盈科有限公司出售資產予兩間外國公司的交易,並清楚表明不希望本港最大的固網及寬頻網絡落入外資手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而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處置......的權利」,以及「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沒有為了履行《基本法》所訂的上述責任,了解並跟進上述事件(包括接觸內地政府部門及官員);若有,詳情是甚麼,以及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及官員以何種身份介入上述受《基本法》保障的商業交易;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