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本地報章及雜誌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資料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3-0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第十四題:本地報章及雜誌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資料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每年每份本地報章及雜誌分別因涉嫌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及《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而遭檢控、被定罪、被判無罪,以及就定罪裁決提出上訴的次數分別為何; (二)在上述個案中,法庭通常基於甚麼理由判有關報章及雜誌無罪;及 (三)當局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如何確保不會削弱新聞自由? 答覆: 主席女士: 我依次回答問題的(一)、(二)和(三)部分如下: 第(一)部分: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香港警務處(警務處)和香港海關(海關)三個部門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