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動議加入新條文致辭(只有中文)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5-23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動議加入新條文致辭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就《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動議加入新條文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剛讀出的新訂條文。新條文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第5A條將會令《條例草案》對政府有約束力,但政府及以此身分行事的公職人員並不會被控觸犯《條例草案》下的罪行。剛才我在二讀辯論中已談及這項修訂的背景和理據。 第30A條詳述電訊管理局局長處理《拒收訊息登記冊》的權力。我們認為加入這條條文可以更清楚闡釋電訊管理局局長如何行使其權力。 第34A條是把原來的第34(5)和34(6)條涉及電訊管理局局長處理任何根據第34條向他提交的資料或文件的責任而重組為新的條文。這只是草擬上的改動。 第40A條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而加入的。這條條文述明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