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濫發電子訊息的規管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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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第十五題:濫發電子訊息的規管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年接獲不少市民投訴,他們表示在本港及在外地時均經常受到促銷電話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有關當局在過去3年,每年接獲有關促銷電話造成滋擾的投訴數目,並列出被投訴的機構名稱;及 (二)鑒於人對人的促銷電話並不屬於《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第593章)的涵蓋範圍,政府在甚麼情況下才會重新考慮規管該類電話?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一直非常關注濫發電子訊息對市民和商界造成的滋擾。為此,政府已制定《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以期在打擊濫發訊息,以及容許合法和負責任的電子促銷活動在本港得以發展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根據《條例》,所有具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包括電郵、傳真、話音或視像電話(人對人促銷電話除外)、短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