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電訊條例》的執行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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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第二題:《電訊條例》的執行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根據《電訊條例》第23條,任何人在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電訊設施正於違反本條例下維持,而卻藉該電訊設施發送或接收信息,即屬犯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每年有多少個案的涉案人士因為出席現有三間持牌電台以外的電台節目而被檢控,以及涉案節目的性質和內容及法庭的判決分別是甚麼; (二)當局以那些準則考慮是否檢控個別參與上述節目的人士;當局會檢控所有參與人士還是作出選擇性檢控;如果是選擇性檢控,有關的準則及決策過程的詳情是甚麼;及 (三)隨覑資訊科技普及化,當局有沒有評估《電訊條例》是否限制了公眾透過不同渠道發表意見的權利;如果評估結果顯示有限制,當局有沒有評估該限制是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基本法》有關保障言論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