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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根據《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動議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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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根據《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動議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二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2008年進出口(登記)(修訂)規例》動議的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通過載列於議程內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該議案建議的是一項對《進出口(登記)規例》第8條作出的技術性修訂,目的是要使關於豁免某些物品的進/出口報關費的條文,更明確地反映政策,即以下的報關費應獲得豁免: (一)用於修理或維修由本地航空公司擁有或租用的飛機的飛機部件或配件的所有進/出口報關費;以及 (二)用於修理和維修本地經營海運或空運服務的運輸企業使用的貨櫃箱的物品的進口報關費。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輸入、輸出或轉口任何並非豁免物品的人士,須在該物品進口或出口後14天內,就該物品向香港海關關長呈交進口或出口報關單,並繳付報關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