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8-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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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四題: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些國家對電子玩具產品實施評級制度,生產商會把產品按內容評級,並在產品上加上級別標籤,以顯示該產品適合哪個年齡組別的人士。然而,香港現時並沒有實施相若的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銷售商在引進外國電子玩具產品時,保留產品上的評級標籤,並協助他們加上標籤的中文註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參考外國的經驗,制訂適合香港情況的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發布的物品,包括透過電腦或電視使用的電子遊戲產品,又稱「電玩產品」,根據《條例》的定義,淫褻及不雅是暴力、腐化及可厭。如果電玩產品被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