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進口和出口物品報關費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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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題:進口和出口物品報關費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E),凡將物品進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報關物品外,均須就該等物品報關,並須繳付報關費。現時,非食物項目的進口和出口的報關費計算方式為:在報關單所指明的物品的價值中,首46,000元須繳付5角,價值每增加1,000元(不足1,000元的零數也作1,000元計算),須另外繳付2.5角,費用總額中不足1角的零數須調整為1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去年收取報關費的總額,以及所引致的行政、人手和其他方面的開支為何; (二)政府以甚麼準則釐定報關費的計算方式和水平;有否將該計算方式和收費水平與其他關稅地區作比較;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否考慮進行比較; (三)會否檢討如何簡化報關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