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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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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落實《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下新增的業務最終使用者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訂明不構成上述罪行的數字界線。 複製及分發罪行 ------- 根據二○○七年新增的條文,在未獲版權擁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如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定期或頻密地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屬刊印形式並載於書本、雜誌、期刊或報章的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因而導致該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違法。 為確保新刑責不會影響課堂教學,條例已訂明該項刑責不適用於非牟利教育機構,即包括官立及津貼學校,各大專院校和社區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