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香港旅遊業議會舉辦的培訓課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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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二十題:香港旅遊業議會舉辦的培訓課程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旅行代理商條例》(第218章)第32I條規定旅行代理商須定期向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繳付徵費,以應付議會的營運開支;惟本人得悉,議會不少於20%的營運總開支須由其他收入(包括從舉辦培訓課程所得的收入)支付。為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議會每年舉辦培訓課程的數目及所得收入,而收入當中用以支付舉辦課程的行政費用的百分比,以及每年學費最高及最低的五個課程的名稱及學費; (二)是否知悉,議會如何運用從舉辦培訓課程所得的利潤; (三)有否監管議會所舉辦課程的質素和實用性是否切合旅行代理商的需要,以及是否知悉議會有否定期檢討有關導師的資歷及人選;議會是否透過公開程序招聘導師;若是,招聘的詳情為何;若否,議會透過甚麼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