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委 任 校 長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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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八題:教資會資助院校委任校長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獲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高等院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哪些院校的有關法例或規程,明文禁止身為該校的教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學生的校董會成員參與校長或副校長的任免事宜,以及訂立這些條文的原因; (二)政府有否評估這些條文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以及是否構成歧視;及 (三)政府會否修訂這些條文;若會,如何及將於何時提出修訂;若否,原因為何,以及如何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覆: 主席女士: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的機構,受本身的法例所監管。這些監管法例賦予院校的校董會(註一)任免校長/副校長的權力。院校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