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高 等 院 校 校 董 會 成 員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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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九題:高等院校校董會成員 *************** 以下是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規定,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校董會的成員組合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1至3名公職人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訂立上述條文的原因,以及有否評估該條文有沒有違反高等院校自主的原則; (二)請分別以表列出其他高等院校的有關法例有否訂定類似條文及實際上有否委任公職人員加入有關的校董會;若政府有讓其他院校的公職人員校董席位懸空,政府對教院和對其他院校的做法為何不一致,以及有否評估此舉會否構成歧視教院;及 (三)會否立法廢除上述條文或不再作出有關委任;若會,何時實施;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及(三)按照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