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教 院 校 長 或 副 校 長 的 委 任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教育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7-03-07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立法會十五題:教院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 ****************** 以下為今日(三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校董會的25名現任成員當中,「教職員/學生校董」共有7人:3人是由教務委員會在其成員當中提名並由校董會委任、3人由全 職教務人員及相若職級的行政人員互選產生,而其餘1人則是由校董會委任的學院全日制學生。《香港教育學院條例》(第444章)規定,教院的校長或副校長的 委任或罷免,須由出席校董會會議並有資格就此事投票的校董會成員以不少於2/3的多數票通過決議而決定,而教職員/學生校董不得參與有關商議或投票。就 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會否修訂該條例,以: (i)避免出現下述情況:一名獲大多數教職員和學生支持的校長或副校長候選人,因少數校外人士校董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