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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立法會四題:解僱產假後復工的僱員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勞工及福利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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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解僱產假後復工的僱員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有關解僱產假後復工的僱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如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已向其僱主送達懷孕通知,則該僱主不得在由該僱員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內,把該僱員解僱。然而,本人得悉有不少僱員於放取產假後復工當日即遭僱主解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勞工處每年接獲多少宗關於僱員放取產假後復工當天遭僱主解僱的投訴;當中勞工處向有關僱主提出了多少宗檢控及有多少名僱主被定罪; (二)會不會將懷孕僱員享有的上述僱傭保障的期間延長,使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產假後的六個月內無理解僱有關僱員;及 (三)會不會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能,並賦權該委員會檢控涉嫌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或《家庭崗位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