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立法會第十題: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勞工及福利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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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第十題:僱主須為外傭提供免費醫療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僱主必須與外傭簽訂入境事務處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然後入境事務處才會向有關外傭簽發工作簽證。標準僱傭合約的第9(a)條訂明,當外傭在受僱期內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均須提供免費醫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上述條文,僱主須負責的醫療費用有沒有上限;如果沒有,當局不設定上限的理據是甚麼; (二) 不支付外傭的醫療費用的僱主須承擔甚麼刑事及民事責任;及 (三) 有沒有透過要求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或其他方式,規定其他類別的外來僱員的僱主須向有關僱員提供免費醫療;若有,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僱傭合約(適用於從外國聘用的家庭傭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