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建議修訂《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諮詢文件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諮詢文件 建議修訂《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 章)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背景 食物標籤是食物製造商與消費者溝通的重要途徑,㆒方面讓 食物業向有意購買食物的㆟士提供資料及吸引他們購買,另㆒ 方面協助消費者作出知情的選擇。 2. 根據該規例附表3 的規定,預先包裝食物須加㆖標明以㆘資 料的標記或標籤: (a) 名稱或稱號; (b) 配料表及食物添加劑; (c) 保質期; (d)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 (e)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姓名及㆞址;及 (f) 數量、重量或體積。 3. 政府不斷致力加強食物安全,以保障市民的健康及消費者的 利益。其㆗㆒項工作是定期檢討有關食物標籤的法例條文和規 定,亦須確保本港的食物法例與時並進,以配合國際間的最新 發展。我們在建議增訂任何新的標籤規定時,須平衡兩方面的 需要,既要為消費者提供更多資料,亦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