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建議修訂物業轉易法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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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諮詢文件 建議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 關於由法團簽立的物業轉易文件 引言 香港律師會就《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提出修訂建議,以修正關於法團所簽立物業轉易文件的問題。本文件旨在就有關修訂徵詢意見,同時闡釋現行法例、律師會提出的問題、有關問題的歷史背景、律師會就建議修訂提交的意見書,以及政府的初步意見。 I 現行法例下存在的問題 現行法例 2. 一般來說,在文書上加蓋法團印章,必須由該法團兩名董事執行和核簽。這是有關公司和物業轉易實務的原則。不過,有些法團的組織章程細則可規定只需一名簽署人,或可由董事局授權以其他方式簽署。 3.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0(1)條規定,如果在文件所加蓋的印章有兩名訂明身分或職位的簽署人簽署以示真確,而這兩人分別具有第20(1)條指定的必需身分或職位(即該法團的秘書或其他常任人員聯同該法團董事局或該法團其他管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