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庫
文章名稱 : 設立樓宇內置電訊系統類別牌照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香港政府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2-04-30
網址 :
文章預覽 : 1 諮詢文件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7B(2)條 設立樓宇內置電訊系統類別牌照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導言   樓宇內置電訊系統是指裝設於一幢或多幢樓宇內的電訊系統(包 括該系統連接各樓宇的部分,惟有關部分須沒有跨越未批租政府土地 或公共街道),為樓宇住客或佔用人傳送電訊及廣播訊號。這包括有 線系統(包括配線系統及大廈內同軸電纜系統(IBCCDS))、無線 系統及附屬設備。 2.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設置或維持任何電訊設施, 均須領取牌照。由於樓宇內置電訊系統屬電訊設施,因此設置及維持 該系統須領取牌照。目前,裝設於個別樓宇或物業發展計劃內的電訊 系統,按其服務範圍受不同的發牌架構規管: (a)根據《電訊條例》第8(4)(e)條,用作接收及分發本地地面電視 廣播訊號的公共天線廣播分配系統(CABD)(屬樓宇內置電訊 系統)無需任何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