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份報告大綱公眾諮詢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3-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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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第二份報告所涵蓋項目的大綱 引言:行將草擬的報告 1.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就香 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提交的首份報告,公布了有關的審議結論。在審議結論第21 段, 委員會要求香港特區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下一份 定期報告。 2. 根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在香港特區成立後,《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由於中華人 民共和國仍未是公約的締約國,香港特區的報告是通過聯合國與 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安排,經由中央人民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 3. 這是香港特區草擬第二份報告的大綱,當中臚列了我們 擬包括在報告內的標題和個別項目。現請各界人士根據大綱所列 的項目,就公約的實施情況給予意見,並提出(或評論)任何其他 應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