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放寬租住權管制諮詢文件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3-03-22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 租住權管制 諮詢文件 目的 2002年11月13日,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宣布,政府會全面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7章)(下稱「該條例」),目的是使私人租務市場盡量回復自由運作。本文件旨在列出撤銷該條例內部分有關租住權管制條文的數個可行方案,以適當地減少政府的干預。現邀請有關人士就放寬租住權管制的程度、方法及時間表提出意見。 背景 2. 按照該條例第IV部有關租住權管制的規定,只要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即使租約期滿,業主也不得收回有關的物業。該條例第119E條規定,業主只可以物業重建、業主自住或租客欠租等理由,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批准不再重訂租約。 3. 該條例在1973年制定。當時該條例由所有有關租金管制及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綜合而成。條例的第I及第II部,分別涵蓋戰前及部分戰後租約的租金管制及租住權管制事宜。該兩部的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