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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公眾諮詢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香港政府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200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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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調低傳送者牌照的牌照費 諮詢文件 2004 年1 月9 日 導言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 (「該條例」) 第7(2)(b)條,工商及科技局局 長 (「局長」) 可藉規例訂明除專利牌照外的傳送者牌照的㆒般條件及應繳牌照 費。在根據該條例第7(2)條制訂規例前,局長須按照該條例第7(3)條的規定,在 憲報刊登公告就有關事宜諮詢有興趣的公眾。 2. 局長進行所需的諮詢過程後,於2001 年1 月10 日制訂《電訊(傳送者牌照) 規例》(「該規例」) (第106V 章)。該規例除在其他方面作出規定外,亦規定固定 傳送者牌照及移動傳送者牌照的應繳牌照費,並於2001 年4 月1 日開始生效。 3. 局長現建議修訂規例,調整除有限制移動傳送者牌照外的移動傳送者牌照 (以㆘稱為「移動傳送者牌照」) 以及除有限制固定傳送者牌照外的固定傳送者 牌照 (以㆘稱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