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規管預繳電訊服務發卡商事宜公眾諮詢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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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香港電訊管理局局長發出 諮詢文件 局部實施《電訊條例》第8(1)(aa)條 及 設立類別牌照規管以預繳形式轉售電訊服務 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 導言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 章) (「該條例」) 第8 條,作出第8(1) 條中列明的行為的人士均須領取電訊牌照1。在二零零零年,第8(1) 條被修訂,引入新的第8(1)(aa)條。第8(1)(aa)條規定,「在業務運作 中,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人士需要領牌。 2. 在同一次修訂法例程序中,當局亦引入第8(1A)條,以詳細闡 述「要約提供電訊服務」的涵義。第8(1A)條規定: 就〔第8(1)(aa)條〕而言,如某人: (a) 作出要約,而該要約若被接納則會構成由該人提供電訊服 務的協議、安排或協定,或會構成由另一名已與該人作出 提供電訊服務安排的人提供電訊服務的協議、安排或協 定;或 1 有關行為包括:(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