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諮詢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政府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其他 |
日期 | : | 2005-02-02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1 含 酒 精 飲 品 應 課 稅 品 稅 諮詢文件 前言 政府現正就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進行檢討, 研究該應課稅品稅 現行的稅制及稅率是否適當, 以及應否作出任何修改。 本諮詢文件重點介紹香港現行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的稅制, 並 請各界人士就這項檢討提供意見。 政府總部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庫務科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 2 含 酒 精 飲 品 應 課 稅 品 稅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 章), 政府向四類商品徵收應課稅 品稅, 這四類商品是含酒精飲品、煙草、碳氫油及其他酒精產品。含 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於一九零九年開徵, 以增加稅收。這是全球所有 主要徵稅地區普遍採用的課稅形式。 2 . 這稅項只向在香港飲用的含酒精飲品徵收。出口或轉口的含酒精 飲品, 不屬這稅項的徵收範圍。 過去及現行的應課稅品稅稅制 3 . 含酒精飲品應課稅品稅現時按照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