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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安全駕駛請勿超速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運輸及房屋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其他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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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魯莽駕駛」和「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已自2000年7月1日起被「危險駕駛」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由2009年2月9日開始,危險駕駛罪行的刑罰已經再次加重,藉以提高阻嚇作用。 何謂危險駕駛? 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顯然大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的乘客或司機本身造成受傷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司機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應有的表現,例如︰ 不理會交通訊號的指示 不理會交通情況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危險駕駛的例子 在下列情況下嚴重超速駕駛︰ 沿路有多個以燈號控制的路口 沿路有多個急彎 沿路有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駛入 以下列方式「扒頭」︰ 在有急彎的地方,越過雙白線「扒頭」 當對面行車線的車輛從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扒頭」在 下列情況下衝紅燈︰ 其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