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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自我檢測有關履行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監控措施及程序發出的通函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香港金融管理局
地區 : 香港
行業 : 金融及保險活動
文類 : 通告
日期 : 20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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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本局檔號:B1/15C 致:所有註冊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自我檢測有關履行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監控措施及程序發出的通函 本函目的是促請貴機構注意證監會於2009年2月23日發出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該證監會通函要求所有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作出招攬的中介人,對為客戶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監控措施和程序進行正式的自我檢測,以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內適用的規定。該證監會通函副本載於附件1。   若貴機構有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或作出招攬,應對該等監控措施和程序進行正式的自我檢測,並確保為檢測工作編製適當的文件記錄,並由高級管理層審查檢測結果。自我檢測應涵蓋證監會於2007年5月發出有關提供合理適當建議的責任的《常見問題》的內容。 為免重複,若註冊機構參與金管局2009年有關遵守金管局《監管政策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