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鹇票據的風險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金融及保險活動 |
文類 | : | 通告 |
日期 | : | 2009-06-23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本局檔號:B1/15C 致: 所有註冊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 本通告目的是促請貴機構注意證監會於2009年6月17日 發出的通函(「證監會通函」)。「證監會通函」提醒發行商有責任披露信貸掛鈎票據的風險,並促請它們以淺白易明的方式及時披露與其所發票據的相關風險的重 要資料,讓投資者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或分析需要承擔的信貸風險。本通告附上「證監會通函」副本。與此同時,信貸掛鈎票據受託人亦可能不時向票據的註冊 持有人發出通告。 由於註冊機構而非投資者是有關票據的註冊持有人,因此發行商或受託人會將通告發給註冊機構。註冊機構收到通告後,須及時轉發有關投資者。此外,由於投資者 通常無法直接接觸信貸掛鈎票據發行商或受託人,他們須倚賴出售票據予他們的註冊機構回應他們對發行商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