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授權指引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保險業監理處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金融及保險活動 |
文類 | : | 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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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授權指引 (a) 引言 香 港 奉 行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 市 場 上 各 行 各 業 人 士 都 有 平 等 的 機 會, 保險業也不例外。政府一向的政策是促進香港保險業的發展, 同 時通過審慎監察, 確保維持最佳和最新的業界標準。任何有意在香港 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 可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的規定向保 險業監督申請授權開業。 2. 本指引的目的是向申請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 司提供一般指導。 (b) 申請授權經營保險業務 3. 《保險公司條例》( 第41 章) ( 下稱「該條例」) 第6(1)條 規定 — “除下述者外,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任何類別的保 險業務 — (a) 根據第8 條獲授權經營該類別保險業務的公司; (b) 勞合社; (c) 保險業監督認可的承保人組織。” 4. 該條例第7(1)條規定 — “任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