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香港金融管理局 |
地區 | : | 香港 |
行業 | : | 金融及保險活動 |
文類 | : | 報告 |
日期 | : | 2004-06-28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2004 年7 月5 日 資料文件 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 I. 目的 本文件及有關的簡報會的目的,是就以下事項向委員會提供資 料: (a)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將會公布適用於銀行的新資本充足標 準(即《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或簡稱為《資本協定二》); 及 (b)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二》的計劃。 II. 現行的資本充足制度(《資本協定一》) 2. 銀行業監管方面的國際標準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巴塞爾 委員會)制定。香港並非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但連同全球約100 個 經濟體系的監管當局,已一同承諾採納該委員會所定標準。此外,國 際貨幣基金組織及世界銀行亦採用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標準為評估基 準。 3. 銀行持有的資本有助銀行吸收虧損,從而可保障其債權人(包括 存戶在內) 。因此, 銀行監管機構都很關注銀行體系要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