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10-09-19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