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10-02-0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