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10-01-18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一月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 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