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9-08-2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9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 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