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9-04-21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