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9-03-06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