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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地區 : 內地
行業 : 公共行政
文類 : 專用書信
日期 :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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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4号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哈尔滨、长春市的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 地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主要粮食生产基地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到2025年,松花江流域建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 灾体系,干流各主要防洪保护区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松花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以堤防、控制性水利枢纽和蓄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