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專用書信 |
日期 | : | 2008-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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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預覽 | :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3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辽河干流石佛寺至盘山闸段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 遇,其他主要防洪保护区防洪标准基本达到50年一遇;沈阳市主城区防洪标准达到300年一遇,抚顺、本溪、辽阳、盘锦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其他地 级以上城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到2025年,辽河流域形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重点防洪保护区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蓄泄兼筹、防用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