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專用書信 |
日期 | : | 2008-02-20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太湖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太湖流域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重点防洪工程按照 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上海市黄浦江干流及城区段按1000年一遇高潮位设防,城区段海堤按200年一遇高潮位加12级风设防;杭州市老城区段堤防按 500年一遇高潮位设防;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市按1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其中苏州、无锡和常州市中心城区按20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其他县级 城市按50年一遇洪水位设防。到2025年,太湖流域防洪标准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