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0-07-24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06年07月28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在刑事侦查或诉讼方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二、就本条约而言,“刑事”系指根据双方各自国内法构成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三、所提供的协助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取证据和获取有关人员的陈述; (二)提供法律文件和其他有关司法记录; (三)查找和辨认人员; (四)执行搜查和扣押请求,并移交书证物证; (五)采取措施移交犯罪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