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2006-05-26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通过最广泛的合作措施和刑事司法协助,增进两国在侦查、起诉和打击犯罪方面的效能; 意识到将从相互紧密合作以及保持友好关系中受益;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二、协助应当包括: (一)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二)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三)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 (四)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 (五)查找和辨认人员; (六)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 (七)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侦查;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