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1998-10-19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9年12月2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为此目的,缔约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范围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本条约,在民事与刑事领域相互提供下列司法协助: (一)送达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法院民事裁决和仲裁裁决; (四)本条约规定的其他协助。 二、本条约所指的“民事”一词,应理解为亦包括商事、婚姻、家庭和劳动事项。 三、本条约所指的“主管机关”,应理解为包括法院、检察院和主管民事或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