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名稱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
相關機構/單位/部門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
地區 | : | 內地 |
行業 | : | 公共行政 |
文類 | : | 規章 |
日期 | : | 1996-09-16 |
網址 | : | |
文章預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8年9月2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原则的基础上,愿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 司法保护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另一方的境内,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享有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缔约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诉诸法院和其他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机关,有权在这些机关提出请求、提起诉讼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亦适用于在缔约任何一方境内根据其法律成立的法人。 三、本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亦包括经济、婚姻家庭和劳动案件。 ...... |